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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Q1
   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可否變更為公司組織?
    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,而獨資、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,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,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,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。(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)
    資料來源:臺北市商業處 獨資合夥商號有無資本額限制? 商業登記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之資本額上、下限,惟參照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,明定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(含)以上者,需附資本額證明文件;增加資本額者,就增加部分適用前項規定。
    資料來源:臺北市商業處
  • Q2
    請問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「小規模商業」定義為何?經營小本生意,每3個月繳1次營業稅,需要辦理商業登記嗎?
   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︰
    1、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,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。一般而言,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。
    2、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、手工業,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,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。
    3、民宿經營者,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:民宿,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,結合當地人文、自然景觀生態、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,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,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。
    4、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。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(分局)。因此,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,即為小規模商業,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。 資料來源:臺北市商業處
  • Q3
    商業可否開設分店或分支機構?
    可,行號開設分店其名稱應註明xx分店,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,資本額則併總店。
    資料來源:臺北市商業處 未成年人得否為公司之股東? 未成年人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,但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。未成年人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,但公司核准設立一年後,股份得自由轉讓,未成年人即可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。(公§128、163)
    資料來源:臺北市商業處
  • Q4
    資本額應該設立多少?
    現已廢除最低資本額限制,原則上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付開辦成本即可。但若公司登記資本額過低,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,則依公司法必須宣布破產。
    另資本額過低可能會影響到申請貸款的額度及坄標工程資格。
  • Q5
    成立公司行號後,房屋稅、地價稅、水電費有何影響?
    原為住宅用途之房屋若辦理營業登記,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將主動調整房屋稅、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營業用稅率。但若僅有部份面積為營業用,可申請部份面積課徵營業用。
    (1)地價稅:0.2%增加為1%-5.5%(依累進起點地價)
    (2)房屋稅由1.2%增加為2%或3%
    (3)電費方面:房屋改營業用後,原則上其用電亦應改為營業用電費率。非營業用電由2.1元/度起增加為營業用電每度2.87或3.61元起。
    但台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,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,而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。亦即辦理營業登記後電費不一定會有調整;相對的,若您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,台電仍然有可能調整電費。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,應先向台電申請調整費率。 資料來源:
  • Q6
    可以請事務所或代書代墊資本嗎?
    答案是不行,而且絕對違法!
   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,公司設立或增資所申請的資本如果是假的,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  若因此讓第三人受損益者,負責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    經法院裁判確定後,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。
    在此奉勸,有多少資本做多少生意,切莫貪圖一時便利,造成將來無法彌補的後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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